澳门立法允许驻澳解放军使用武器

駐澳解放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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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99年12月20日起入駐澳門。

澳門立法會周四(12月17日)討論並通過了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門部隊因履行防務職責而享有的權利和豁免》法案,允許解放軍在當地使用武器。

這是澳門新一屆立法會成立後特區政府提出的第一份法案。

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澳部隊自1999年12月20日起進駐澳門。
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》,澳門特區以法律保障駐軍履行職責時應當享有的權利和豁免。

澳門特區政府根據這一規定擬定了對駐澳解放軍的權利和豁免法案。

其內容包括,駐軍在履行防務時享有一系列權利和豁免。例如入出境優先權、稅務豁免等,並允許駐軍在必要時使用火器。

自解放軍進駐澳門以來,澳門特區政府已先後制定頒布了多條法規,授權解放軍在澳門開展多項活動。

根據澳門立法會規定,法案經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,將送交行政長官簽署頒布成為法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