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歷來最大工傷案原告擬跨海赴美求償

受害人自救會得知一審勝訴之後的反應(中央社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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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害人自救會得知一審勝訴之後的反應(中央社)

在台灣纏訟十多年的RCA公司污染導致員工中毒受害案件,勝訴的原告稱有意通過國際施壓的方式跨海求償。

台北地方法院周五(17日)判決,RCA(美國無線電公司)應為污染導致員工中毒受害向445名受害員工賠償5.6億元新台幣(折合約1800多萬美元或約1.2億人民幣)。

這起訴訟規模是台灣歷來最大的工作傷害訴訟,從2004年開始發起訴訟,歷經多重變化和曲折。

RCA公司是在1969年前往台灣投資,在台灣的竹北與桃園設廠生產電視機等影音設備。

但是公司將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等污染物質拋棄在工廠的水井,污染地下水,廠區將井水供應不知情的員工飲用,但是經理階層卻飲用外購的蒸餾水。

1986年,RCA被美國奇異電氣購並,原竹北與桃園工廠兩年後售予法商湯姆笙集團,1992年關廠轉移至中國和泰國。

1994年,RCA將污染物棄置水井的消息曝光,1998年時奇異公司調查發現污染過大無法整治,1500名受害員工成立自救會。

據稱當時調查受害員工中已經有200多人罹患癌症死亡,2002年自救會申請扣押RCA在台資產,但是RCA已經將20多億元新台幣資產轉往海外。

在這段期間,法院曾經因為自救會不具法人身份以及程序問題駁回訴訟。

但是受害員工得到了義務律師的支持,組成義務律師團並且申請登記成為法人團體,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。

另外,受害員工也曾經赴美尋求美國電信工人工會的支持。

台灣媒體報道稱,提出賠償27億元新台幣的受害員工經過多年「不懈、不放棄」的努力,終於勝訴,不過本案仍可繼續上訴。

台灣經濟部則說,雖然政府相關部門不便因民事訴訟出面協助,但是將不會准許RCA撤出資金,並稱現在估計RCA尚有大約6億元新台幣的資金,應該足以支付賠償。

受害員工及家人則說,對判決賠償金額感到不滿,稱不但顯示台灣判決賠償金額偏低,甚至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,代表的義務律師則表示將設法通過國際施壓的方式跨海求償。

(撰稿:威克,責編:躍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