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家解讀:「嫖宿幼女罪」是否應該被廢除?

中國下周即將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,將三審刑法修正案(九)。其中有關存廢「嫖宿幼女罪」一事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。

據中國媒體報道,有消息人士稱這次審議有可能涉及「嫖宿幼女罪」,並稱審議有可能會廢除「嫖宿幼女罪」。

這些年,社會上不斷有人士呼籲,希望能夠廢除「嫖宿幼女罪」,而以「強姦罪」而取代,認為這樣才能妥善地保護未成年幼女的權益,加大打擊此類犯罪的力度。

特別是近年來,所謂腐敗官員以及中小學的一些教師、校長等涉嫌組織和嫖宿幼女的犯罪事件時有發生,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和擔憂。

但其實,對「嫖宿幼女罪」這個提法多年來在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。

而此時此刻,法學界、婦女界以及維權界的人士更是紛紛要求取消「嫖宿幼女罪」。

背景和初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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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廢除「嫖宿幼女罪」的一派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、全國婦聯主席沈躍躍以及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。

他們建議廢除「嫖宿幼女罪」,把嫖宿幼女罪一律按強姦罪論處,施以重懲。

但也有一些司法機關人員並不贊成上述觀點,認為「嫖宿幼女罪」其實重於「強姦罪」。

他們表示,將嫖宿幼女以強姦論處,固然體現出了立法機關打擊嫖宿幼女行為,保護兒童身心健康的決心。但從立法技術上講,不太科學。「因為嫖娼畢竟不同於強姦」。

杭州京衡律師集團董事長,兼法學教授陳有西在接受BBC中文網的採訪時表示,他並不偏向任何一方的觀點,但是如果從保護幼女身心健康和權益的角度來看,廢除「嫖宿幼女罪」確實有其積極的一面。

幼女

陳有西說,按照中國的法律規定,年齡不滿14周歲的女孩屬於幼女,她們缺乏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。因此,在涉及到與幼女的性交易時,即使是她們首肯的,也不能以她們是不是主觀自願來做為量刑的標凖。

陳有西說,當初設定「嫖宿幼女罪」的確並不是為了放縱嫖宿幼女的行為。恰恰相反是為了嚴厲打擊。

他說,本來「嫖宿幼女罪」是從風化犯罪中發展出來的一個新罪名,它的初衷是要保護幼女。因為,中國的法律是把賣淫嫖娼作為治安事件的行政處罰,但涉及到未成年的幼女則把它入罪化,加重懲罰。

據悉,中國在1997年之前,嫖宿幼女一律歸入強姦罪,按強姦論處。可1997年的刑法修改,將「嫖宿幼女罪」從強姦罪中分離出來,成了一個單獨的罪名。

兩者區別

陳有西說,「嫖宿幼女罪」和「強姦罪」確實有所不同,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的。但有些幼女的性交易是願意的,並以金錢作為交換的。

但陳有西認為,從對幼女的保護層面來看,嚴厲的立法又是有好處的,也可以讓那些想與幼女發生性交易的嫖客三思而行。

如果僅從量刑方面來看,「嫖宿幼女罪」可以判5年到15年有期徒刑,而強姦罪在一般情況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。只有在強姦造成被害人重傷、死亡等嚴重後果、輪姦、公共場所強姦等情節惡劣情形下才可能判處死刑。

然而,一些主廢派人士認為,近年發生的多起公職人員性侵幼女案,涉案的公職人員多按「嫖宿幼女罪」定罪,判得太輕。

他們認為強姦罪的最高刑罰可判死刑,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罰只是有期徒刑15年。所以,主廢派認為,「嫖宿幼女罪」成為權錢階層的「保護傘」和「免死牌」。

但陳有西認為,如果把所有的嫖宿幼女罪都按強姦罪來處置,也會帶來另一方面的問題。比如,為了保護一名幼女,則把同這名幼女發生過性關係的多名嫖客都做強姦犯來處理,造成刑罰的打擊面太大。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也會帶來很大的問題。

但是,陳有西說取消「嫖宿幼女罪」,把它並到強姦罪裏確實能起到對一些人的震懾作用,從這方面來講是有它的積極意義的。也符合目前社會的大眾情緒, 因此,他說本次修改刑法這個可能性還是很大的。

陳有西個人認為,其實對未成年幼女威脅最大的是那些組織賣淫的犯罪團伙,以滿足那些對幼女和處女有特殊偏好的一些人員的需求。而中國對組織和強迫幼女賣淫的犯罪團伙的量刑相對是比較重的,最高可以判死刑。

此外,一些專家指出對這個問題的爭議還不能光看法律問題,還要關注「嫖宿幼女罪」背後的社會問題。不少幼女和留守兒童受到犯罪分子的引誘和拐賣,從事賣淫,這對她們的身心已經造成了很大的傷害,而又讓她們背上了「雛妓」的不雅標籤。

因此,也許從這方面考慮,廢除「嫖宿幼女罪」,能夠更好地維護幼女的權益。

撰稿:凱露/責編:董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