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來鴻:同志婚姻合法長路漫漫

  • 嚴思祺
  • BBC中文網台灣特約記者
同志結婚合法化

圖像來源,CNA

圖像加註文字,

審議過程中,國民黨和民進黨雙方沒有共識,無法進入法條實質審查。

台灣立法院初審婚姻平權法,對於同志結婚合法化的看法南轅北轍,正反主張交鋒,難達共識。

台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安排審查《民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由於這次修法的內容攸關同性婚姻能否合法化,以致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注意和爭辯,更創下東亞國家史上首次在國會審查婚姻平權法案的歷史紀錄。

不過,由於高度爭議性和敏感性,不少立法委員迴避拒審,更由於朝野歧見過大,以致審查並無進度。就連馬英九政府內部也是明顯不同調,法務部持反對意見,立場和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相左。

由民進黨立委尤美女、鄭麗君等人所提的《婚姻平權法案》,旨在修改《民法》親屬篇、繼承篇部分條文,將現行「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」規定,改為應由「雙方」自行訂定,拿掉性別特定用語,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,同時修正收養規定,賦予多元性別配偶擁有平等收養子女的權利。

現行相關的法律用語也將修改,也就是《民法》條文去性別化,將「父母」改為「雙親」,「夫妻」改為「配偶」,「養父養母」改為「養親」。

一旦通過修法,台灣將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。

歧見與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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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,審議過程中,執政黨國民黨立委持反對立場,和民進黨立委激烈交鋒,雙方沒有共識,無法進入法條實質審查,不歡而散。

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表示,他先前看過同志運動影片,「驚心動魄,非常可怕」,他們要把夫妻改為配偶,打破一夫一妻制,把男女拿掉,「同性結婚可以人獸交」。呂學樟說,這將是千百年來家庭倫常的淪喪,讓社會價值觀崩潰,倉促修法恐成為歷史罪人。

國民黨認為,應加開公聽會廣徵民意,爭取社會認同後再進行相關修法。

呂學樟的「人獸交」之說,引起一陣嘩然。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痛批,《婚姻平權法案》是尊重一夫一妻制,並包容同志婚姻,「人獸交」說法是污蔑同志。另一位民進黨立委鄭麗君說,誰有資格剝奪同性戀者結婚的權利?

列席報告的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,社會上對於同性婚姻仍有諸多歧見與爭議,不宜貿然修法,否則恐造成社會對立。

陳明堂並且舉出四大理由,堅持反對的立場。他說,同性婚姻有違親屬人倫觀念、違反親子關係的血統真實認定原則、影響身分繼承的順位、須配合修正法令甚多,所以不宜貿然納入《民法》規範。

根據法務部統計,法律中採用夫妻、父母、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用語多達109種,涉及342條法條,牽涉範圍廣泛而且複雜,如果直接將夫妻或男女改為「雙方」,將是一場災難。

相較於法務部態度保留,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在報告中指出,針對台灣施行聯合國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、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》以及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》,國際專家審查後指出,台灣缺乏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認可,建議修訂《民法》承認多元家庭。

申請釋憲

面對如此高度爭議的議題,民間團體同樣意見兩極,激烈叫陣,使得立法院場外和場內的辯論,同樣尖銳。

台灣宗教團體「愛護家庭大聯盟」在立法院前抗議修法,他們高喊:「同性婚姻,不是人權!」、「婚姻定義,不容改變」等口號,手中布條標語上寫著「同志收養,孩子遭殃」。

相形之下,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」、「同志人權法案游說聯盟」等團體呼籲立委盡速通過法案,讓每個人能不分性別享有婚姻平權。

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」執行長許秀雯說,台灣首位出櫃同志祁家威同性婚姻案日前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,他們將提出釋憲案,尋求大法官解釋,以確認《民法》禁止同性結婚是否違憲。

支持和反對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台灣民間團體,先前已分別在台北舉辦過大規模的遊行,表達本身的要求,以爭取社會大眾的支持。

事實上,早在2003年民進黨立委蕭美琴就已提出《同性婚姻法》草案,但當時無法爭取到多數立委支持,草案無疾而終。

十多年過去了,立法院初審未竟全功,社會正、反團體依然激烈交鋒,同志婚姻合法化在台灣顯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。

自2001年荷蘭成為全球第一個設有同性婚姻的國家以來,目前共有16國認可同性婚姻,其中包括加拿大、法國、英格蘭和韋爾斯、挪威、丹麥、瑞典、冰島、比利時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巴西、阿根廷、烏拉圭、南非和新西蘭等國,並未包括任何亞洲國家。

(責編:路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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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美琴委員是於2006年提出「同性婚姻法」草案,非2003年,當時並沒有引起正反熱烈交鋒,而是很快地在立院被程序阻擋。

相較於八年前,台灣社會現在對待婚姻平權的態度已經非常不同,討論熱度更非昔日,希望作者評論時可以更貼近社會脈絡,而非看見正反雙方激烈交鋒,就輕率的寫出「社會正、反團體『依然』激烈交鋒,同志婚姻合法化在台灣顯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。」這種結語。

Chien, 台灣

台灣法務部加油好嗎?派出陳明堂來強調邏輯有問題的四大理由,還瘋狂跳針真的很可笑。

以下部份引用自質詢逐字稿(http://ppt.cc/m-UE)

1.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,難被大多數人民接受:婚姻權屬於基本人權吧?為什麼一個人的基本人權要多數人都同意他才能擁有??

2.違反親子關係的血統真實認定原則:同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沒有辦法生育婚生子女的可能,所以連未生育、不能生育的夫妻,通通都不該領養小孩不該結婚組成家庭啦?

3.影響身分繼承的順位:異性戀婚姻裡面,繼承權的順位依序是配偶→子女→父母、養父母,為什麼在異性戀的婚姻裡面,明明父母就第三順位,那為什麼在同性婚姻裡面要求同志,保障父母順位為第一順位?

4.須配合修正法令甚多,根據法務部統計,法律中採用夫妻、父母、祖父母和曾祖父母的用語多達109種,涉及342條法條,牽涉範圍廣泛而且複雜,如果直接將夫妻或男女改為「雙方」,將是一場災難:SO WHAT??只是對需要主導修改法條的法務部而言是場災難吧?這種爛藉口也能當反同婚的理由,法務部還是洗洗睡了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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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性婚姻合法將是多元化家庭的權利的保證,是人類的一大進步。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!

夏雷, 中國四川